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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凤华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
2015-10-30 11:15   审核人:

嘉宾:周凤华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6月30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这既是立足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又是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一个配套文件。《意见》共4部分13条,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重要意义、实现形式、服务能力、保障机制等方面给予了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明确集团化办学的重要地位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从产生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其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证明,集团化办学是我国职业教育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解决职业教育自身发展障碍,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办学模式。可以说,集团化办学是职业教育自下而上进行的改革。《意见》高屋建瓴,充分肯定了集团化办学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给予其重要定位: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治理能力,完善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健全政府职业教育科学决策机制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的重要载体;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同步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意见》从国家战略高度,把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作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方向。集团化办学定位的确立,坚定了集团化办学的发展方向。  

二、鼓励灵活多样实现集团化办学

《意见》充分鼓励集团化办学的实现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一是集团的主体多元化。职教集团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组成。目前而言,主要是由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研究(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6大主体组建而成。这些主体各有职责,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些主体中,必须含有一所院校,而且必须具有核心主体,才能体现集团化办学的“办学”本质属性。二是模式多样化。职教集团的组建模式,可以根据各集团的目标、任务灵活多样。根据服务面向的不同,可以组成行业型、区域型、复合型的职教集团;根据主导关系不同,可以组建行业主导型、企业主导型、院校主导型、政府主导型职教集团。三是治理结构规范化。集团化办学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主要形成了三种治理结构。一种是多元主体协商议事制度,主要是以协议、合同、章程等契约的形式为主要纽带,将各成员单位联结而组成的契约缔结型职教集团,集团成员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联盟型”职教集团;一种是行政调节方式,以政府介入、统筹管理为特征,使集团成员关系更趋紧密。一般由地方政府牵头,整合行政区域内的职教资源,对接产业发展需求成立职业教育联合体。一种是法人治理方式,以资产为纽带,各成员单位凭投入的资本产生相应的股权或紧密产权关系而组成的资产联合型职教集团,集团成员之间是资产利益关系,是一种“法人型”职教集团。《意见》在充分肯定这些探索的同时,还鼓励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探索集团通过土地、房舍、资产、资本、设备、技术等使用权租赁、托管、转让等形式登记企业法人。这为集团化办学的深入探索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性。四是运行机制高效化。职教集团不论采取何种治理结构,都要不断地完善规范内部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考评机制、利益协调与共享机制,才能保证集团化办学的高效运转,激发内部活力。  

三、建立起集团化办学的保障机制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支持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历经5年,此政策终于在《意见》中落地——“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骨干职业教育集团。”政策的落实,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领导,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将集团化办学情况纳入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对集团化办学不仅要有政策支持,而且也要有经费支持,并形成长效机制。如果能把集团化办学纳入国家正在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制定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那么,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团化办学才能真正成为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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