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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
2015-10-30 11:14   审核人:

 

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重在制度创新

嘉宾:高鸿辽宁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从经验探索走向制度重构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制度上的突破与创新将成为继续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的关键。近日,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需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发挥集团化办学在改革中的突破作用。 

一、完善基于共赢与共享的动力机制

企业是集团化办学的重要主体成员,其参与职教集团的动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源的回报,即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符合企业生产管理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是经济利益的回报。因此,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允许和支持企业通过参与职教集团获取合理的收益。如企业可以单独或与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场所,如生产性实训基地,在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直接投资职教集团,通过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获得合理回报。此外,集团内校企、校际之间形成的资源整合优势也是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重要切入点,通过资源的整合使集团内成员能够共享优质资源,形成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一是要协调好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集团的运行机制。从合作办学的实际和需要出发,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内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成员之间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稳定合作办学关系;二是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成立目标明确、机构精简和运行高效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管理组织,合理设置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执行、协商、调解等工作机制;三是完善组织章程、工作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如可实行理事会制,明确理事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决策机制等;在组织章程中对有关工作目标和任务、成员与管理、经费和资产管理等要做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制度建设

从国外职教集团集团、校企合作以及我国职教集团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建设是保障职教集团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职教集团的建设中,政府必须履行好其作为主导者、推动者、协调者、投资者以及规范者的责任。 

一是政府要做好主导者与牵头人,协调并理顺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建立完整的规则体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调动社会各利益相关方,引入市场机制,整合资源,联合行业企业,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赢;二是制定灵活宽松的政策,在集团实习实训用地、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并允许企业通过投资于职业教育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加入职教集团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予以激励性的税收减免和贷款优惠政策;三是加大对职教集团的财政投入,可通过设立专项,引导并鼓励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对接的职教集团发展;四是制定相关保障性措施,如严格的劳动准入制度,为集团内校企合作奠定制度基础;扩大职教集团办学自主权,允许集团自主选择与企业合作的方式、自主设置专业,赋予集团一定招生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五是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推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质量认证制度,严格管理程序和强化过程管理;完善其他相关制度,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准入、退出和过程评价制度等,保障职教集团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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